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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水利局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理规定
发布人: 2018-0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水利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健全完善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和《阜新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阜政发〔2014〕1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水利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的原则。局长是市水利局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局长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局
    (一)履行原则
    1.开展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3.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验收通过。
    4.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和部门做好水库、堤坝等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市水利局设立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水利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市水利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县(区)水利(农村经济)局、市水利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小组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市水利局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省水利厅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建设管理科,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区)水利(农村经济)局、市水利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水利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水利局办公室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防盗、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用电、电梯、空调、车辆、食堂燃气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参与“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严格管理事故处置信息报送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局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工作。
    (七)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加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组织或参加各部门开展办公楼消防、保卫与反恐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十)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一)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防盗、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用电、电梯、空调、车辆、食堂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九条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财务科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消防、用电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参加全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监督管理水利规划、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初步设计等阶段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投资计划、批复和落实情况。
    (六)监督管理局机关和局直各单位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负责保障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所需经费。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处理经费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一)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条 市水利局机关党委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干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活动,发挥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机关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机关党委和各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或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等,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重要任务、目标管理考核、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
    (九)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十)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十一)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积极做好抚慰事故伤残职工及家属工作。
    (十三)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四)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建设管理科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和水库、中型以上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组织参加全局和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组织制定阜新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管理实施。
    (六)监督管理全市水库、中型以上水闸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参与“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全市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八)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九)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十)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一)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负责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的日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和水库、中型以上水闸等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水政水产科(市水政监察支队)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六)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七)参加全市水利、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水政执法职能,参加全市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八)组织制定全市水利、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和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饮水安全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监督管理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饮水安全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饮水安全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市或组织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和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饮水安全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四条 市凌河(江河)流域管理局(市河道管理处)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水面冰面、车辆、堤防、护岸和中小河道治理、大江大河治理、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应急度汛等工程及河道采砂和险工险段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监督管理中小河道治理、大江大河治理、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应急度汛等工程及河道采砂、穿河建筑和险工险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中小河道治理、大江大河治理、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和应急度汛等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河道水面冰面、车辆、堤防、护岸和中小河道治理、大江大河治理、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应急度汛等工程及河道采砂和险工险段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五条 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食堂燃气、车辆和LXB供水阜新配套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加强管理LXB供水阜新配套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LXB供水阜新配套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依规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食堂燃气、车辆和LXB供水阜新配套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六条 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食堂燃气、车辆和勘测设计现场及安全生产技术报告编制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管理消防、用电、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食堂燃气、车辆和勘测设计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勘测设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重视安全生产章节编制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食堂燃气、车辆和勘测设计现场及安全生产技术报告编制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七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和防汛、抗旱、山洪灾害预警、应急度汛和水毁修复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监督管理防汛、抗旱、山洪灾害预警、应急度汛和水毁修复等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中防汛、抗旱、山洪灾害预警、应急度汛和水毁修复等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编制全市防汛预案、山洪灾害预案,监督管理专项和专业防汛预案到本部门备案。监督管理好抗旱防汛物资的储备。
    (九)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防汛、山洪灾害应急演练或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十)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一)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和防汛、抗旱、山洪灾害预警、应急度汛和水毁修复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八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和在建水利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监督管理全市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整治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在建水利工程或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和在建水利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十九条 市渔政检查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阜新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站)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水面冰面、车辆船只、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监督管理全市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加强渔政安全执法工作,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渔政之外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水面冰面、车辆船只、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二十条 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车辆、水资源工程和水资源保护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加强管理全市水资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水资源工程和水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依规报送工作。参加开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车辆、水资源工程和水资源保护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二十一条 市水土保持局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车辆、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流失监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监督管理全市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流失监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流失监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依规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车辆、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流失监测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二十二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加强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依规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健全消防、用电、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查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四)参加全局和组织本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五)监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查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履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制度。参与编制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查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信息依规报送工作。
    (七)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八)参加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全局或组织本部门开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协助市水政监察支队做好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支持和配合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十一)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重特大事故;2.遏制较大事故;3.控制一般事故;4.消防、用电、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查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第三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市水利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区)水利(农村经济)局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水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对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区)水利(农村经济)局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对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区)水利(农村经济)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专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三十条 各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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