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水利局机关党委和领导班子及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阜新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阜委发[2014]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水利局机关党委和领导班子及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适用于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党委和领导班子及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水利改革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局机关党委书记、局长是水利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局机关党委和水利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局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导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干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活动,发挥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机关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机关党委和各支部书记参加或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重要讲话等,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重要任务、目标管理考核、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水利局领导班子及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发展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局和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或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执法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救援指挥负责人,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签署、批复,落实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我局按照《阜新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部门按照《阜新市水利局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认真落实本部门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服务保障责任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做到有章可循,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权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
第十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承担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系统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安全生产的部署和举措,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机关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规范化、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党政干部要积极开展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和节假日、两会、党代会、汛期等重要时段要布置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和措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督办制度。机关党委和领导班子对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制度,明确整改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把通报情况报告给市水利局机关党委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五章 督导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考核小组。将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考核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目标,市局制定完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由机关党委书记、局长约谈各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依据调查事实,准确划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谎报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不得参评综合性先进单位,所在党支部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阜新市水利局机关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