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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水党组〔2017〕9号阜新市水利局关于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补充通知
发布人: 2017-12-22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第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为深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力度,切实将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落到实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工作制度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局及所属二级单位的一把手。
    第二条 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仍对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对分管负责同志行使权力进行监管,分管负责同志主动向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三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主要领导要加强监管,超过限定数额的开支须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配等事项的,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加强监管。对大额度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四条 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是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科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党政正职及班子其他成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切实负起监管、分管责任。
    (二)明确岗位职责。党政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监管,防止权力失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规范行使职权,主动向一把手汇报全面工作,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
    (三)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行政班子议事规则,合理确定和界定“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内容和标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情形,要及时给予纠正,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阜新市水利局党组
                         2017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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